南都訊 記者徐艷 《廣州市廉潔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在廣州市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條例(草案)》規定,裸官不得提拔副處或區、鎮機關中科級領導職務;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定期組織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瞞報虛報則不得提拔;市政府必須對外公佈行政權力清單等……
  《條例(草案)》規定,廣州成立廉潔廣州建設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廉潔廣州建設工作規劃和重大決策,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廉潔廣州建設工作。委員會在市監察機關設立辦公室。
  《條例》已列入今年立法計劃,本月下旬《條例(草案)》將在廣州市人大接受第一次審議。
  亮點

  ●裸官不得提拔為領導幹部
  《條例(草案)》第九條的職位限制措施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崗位任職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員在監察、組織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不得將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人員列為領導幹部考察對象。
  所謂領導幹部,是指本市副處級以上的公務員,區、鎮機關中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市屬事業單位六級管理崗位以上的人員,區、鎮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位八級以上的人員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瞞報虛報個人事項不得提拔
  除了裸官提拔受限外,在個人事項報告中隱瞞或者撒謊的,也會受到限制。
  《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定期組織本機關、本單位領導幹部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定期抽查核實領導幹部的個人報告事項。發現領導幹部隱瞞不報或者虛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將其列入後備幹部名單,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用人實行倒查制度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對新提任領導幹部進行任職廉政談話,提出廉潔從政的要求。
  在用人上實行倒查制度。如果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行政撤職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定期清理行政職權 公開權力運行流程
  今年廣州已經帶頭公開行政權力清單,《條例(草案)》將其制度化。《條例(草案)》要求,定期清理行政職權,編製行政職權目錄;按照規定公開行政職權目錄、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和結果,並及時更新。此外,行政機關應當規範政務信息公開標準,對政務信息的公開內容、公開範圍、公開方式和公開時間作出具體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依規申請公開相關政務信息。
  ●任中或離任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時下有一些公務員下海,曾引發離任審計的呼聲。如果《條例(草案)》通過,單位正職領導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要開展任中或離任審計。《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通過組織專家、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建立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和績效審計制度。
  ●單位發生重大腐敗 班子成員要受處分
  《條例(草案)》還對一些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如果對廉潔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導致本地區、本機關、本單位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或對本地區、本機關、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阻撓調查的,將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以及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公有物資造成較大損失的也要追究領導責任。
  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也有追責條款。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財政、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廉潔廣州建設責任和義務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危害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提意見通道
  有關意見請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寄送(發送)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郵寄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296號,郵政編碼:510030;電子郵箱:nsw@ rd.gz.cn;傳真:020-83232042
  徵集截止日期:2014年9月18日
(原標題:瞞報虛報個人財產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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